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不断完善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机制,制定《贵港市纪委监委机关报请、委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将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引向深入。
实施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委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置“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线索时,对情节轻微,运用“第一种形态”措施处理的,可报请和委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具体情形如下:(一)在处置市直单位(部门)“一把手”问题线索时,对情节轻微,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市委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分管该单位(部门)的领导对其进行谈话;(二)在处置市直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问题线索时,对情节轻微,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三)在处置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 “一把手”问题线索时,对情节轻微,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实施办法还对委托谈话程序、谈话人与被谈话人的责任,以及委托的文书进行了规范。同时,要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市直属企业纪委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确保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取得实效。(贵港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