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干部职工公休假的各项规定,采取分批集中休假的方式,由休假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公休假人员休假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2.事假、病假、产假和陪护假。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一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书记批准;班子领导请假由书记批准。请假条由办公室备案。
3.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必须提前向准假领导申请续假或事后补假,擅自超假的、请假未批准离开岗位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出现旷工现象按《公务员法》或有关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