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使用效率,节约成本经费,根据《贵港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贵港市直机关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特种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类。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委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公务车辆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委机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服务和保障廉政教育基地,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条 到基层开展调研、督导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参加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市视察、调研、开展巡视等其他公务活动,由办公室向市直机关车辆服务平台申请提供使用。
第七条 公务车辆除办理紧急公务、应对突发事件外,市外环路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九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驾驶员与所开车辆相对固定,但不对应委机关领导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派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制式表单,每台车辆都要建立出行台账,做到用车登记、凭单出车。
第十一条 坚持谁用车、谁负责,凡是使用公务用车,在用车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为车辆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如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由驾驶员和用部门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性公务用车,经使用部门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因公需到外省、市的,应逐级报车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派车。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车不能同时保障几个部门使用时,办公室根据用车任务性质和里程的远近调整安排。一般情况下,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委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车管人员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六条 在市内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原则上晚上必须停放回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由用部门主管领导向车管人员说明情况后,可停放在临时办案点,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不出现任何事故。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驾驶员凭卡加油,不得现金加油。
第十八条 过路过桥费实行ETC卡计费,ETC卡外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报销实行一次一表、一月一报,不得累积多张票据一表报销。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实行车辆单位核算制度。对车辆用油、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单独考核,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运行费用。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维修单,逐级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的,需补填维修单并履行审批手续。维修后,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二十六条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车辆使用和管理制度即停止执行。